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公司清算,对申请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有争议的,应另行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
关键词
- • 民事
- • 申请公司清算
- • 例外情形利害关系人另行诉讼解决
基本案情
2010年某公司将砖厂包给案外人齐某某,承包期为2011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0日止。2010年6月23日,郭某某与齐某某家属宁某某签订转让协议,预定将该砖厂承包合同转让给郭某某。后郭某某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经营手续。2011年2月28日,原博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某公司营业执照。某公司至今未办理注销登记。2017年3月23日,博乐市发改委审批同意在案涉砖厂内的垃圾处理项目开工建设。随后,博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以案涉砖厂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不得开采粘土为由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郭某某在受送达人处签名。2009年8月24日,博乐市财政局作出批复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将某公司划转至某农业公司。
郭某某曾以侵权为由起诉某农业公司和博乐市贝林哈日莫墩政府,该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随后,郭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本案申请。本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的规定,清算申请应由债权人、股东提出。某公司不认可郭某某的债权人身份,郭某某提供的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协议中亦无某公司对郭某某有给付义务的明确表述,郭某某主张其为某公司债权人的依据不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新27清申1号民事裁定:对郭某某的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郭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之规定,申请强制清算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被申请企业具备吊销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等解散事由;(2)申请的主体应当为股东、债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某公司已于2011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具备解散的事由。但某公司对郭某某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异议,郭某某提供的裁判文书以及其与案外人之间的转让协议亦无法证明某公司对郭某某负有义务。一审法院对郭某某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新清终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7534号民事裁定:驳回郭某某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申请公司清算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即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和公司发生解散事由。根据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某公司已于2011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已经具备解散的事由。但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还需符合主体要件,即要求申请主体为股东、债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本案一审中,某公司对郭某某债权人的身份提出异议。郭某某虽提交了其他判决作为证据,但该判决并未明确郭某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足以证明其对某公司享有给付性权益,郭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本案并不具备《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中规定的“对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的情形,故法院对郭某某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81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故郭某某有权对本案二审裁定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
《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13条规定,申请公司清算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和发生公司解散事由。被申请人对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清算申请均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对异议另行诉讼解决。该条但书规定的“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应理解为仅指被申请人就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条以及2021年1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将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至其他利害关系人,司法实践中应将《强制清算会议纪要》中的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对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异议的,除有生效法律文书能够证明其利害关系人身份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诉讼解决,对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不予受理。
以案释法
在申请强制清算中,申请主体的资格问题是一项至关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有对申请主体是否为利害关系人的争议,那么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确认。在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证明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另行诉讼解决,并对强制清算申请裁定不予受理。